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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執行的電池指令為91/157/EEC及延展指令98/101/EC、2002/525/EC。
指令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,禁止銷售含汞量超過0.0005%的電池和蓄電池(汞含量不超過2%的紐扣電池除外)。
重金屬含量超過一定水平(鎘>0.025%,鉛>0.4%)的電池或蓄電池應標注特別符號以表明需單獨回收。
歐盟第93/86/EEC指令要求電池應在電池標簽上標注重金屬含量、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標志。
歐盟第2002/525/EC號指令規定,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電動汽車的含金屬鎘的電池。獲得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。
2006年7月6日新的電池指令2006/66/EC已獲得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,從2008年9月26日起,含鎘量超過0.002%的電池將禁止在歐洲境內銷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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