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IATA發布2018年59版DGR的重要更新,其中綜合了國際民航組織(ICAO)危險品專家委員會作出的包括對2017-2018版本國際民航組織技術細則補遺在內的所有修訂,涉及有關國家和經營人差異、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鋰電池設備的規定、危險品分類和識別、鋰電池的包裝說明和操作等內容。最新的59th危險品運輸規則的修改版內容,其中多處涉及到鋰電池的航空運輸,新規則將從2018年1月開始執行。鋰電池空運規則變化的主要內容有:
第2章 限制(鋰電池攜帶限制)
2.3 — 旅客或機組人員攜帶的危險品
2.3.5.9—針對旅客或機組人員可能會攜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(PED)的數量以及PED的備用電池的數量進行了限制。每人最多可攜帶15個PED和最多20塊備用電池。僅在經營人批準的情況下可以超過限制的數量。修訂了2.3A表以反映這些規定。
第5章 包裝
5.0.1.5.1—被修訂以包括鋰電池包裝件UN3090和UN3480,限制其被放入一個包含第1類(除1.4S)、2.1項、第3類、4.1項或5.1項的OVERPACK。
5.0.2.11—增加了額外的備注,對于UN3090和UN3480的鋰電池包裝件,不允許與第1類(除1.4S)、2.1項、第3類、4.1項或5.1項危險品放入同一OVERPACK。
具體內容如下:
PI965和PI968—增加有關鋰電池(僅UN3480和UN3090)的限制內容。限制鋰離子電池(UN3480,PI965 Section IA or IB)和鋰金屬電池(UN3090,PI968 Section IA or IB)與包括爆炸品(Class1)、彈藥(Division1.4S)、易燃氣體(Division2.1)、易燃液體(Class3)、易燃固體或自身反應物質或固態減敏爆炸品(Division4.1)、氧化劑(Division5.1)包裝在同一OVERPACK。
針對符合這兩個包裝說明第II部分的鋰電池芯和電池,則禁止與其他危險品放入同一外包裝。并且不允許上述鋰電池包裝件(第IA、IB和第II部分)與第1類(除1.4S)、2.1項、第3類、4.1項或5.1項危險品的包裝件放入同一OVERPACK。
第7章 標記和標簽
增加有關鋰電池標記上填寫的UN編號的最小尺寸建議。
a) *:貨物運輸 UN 編號,如 UN 3480,UN 3481;
b) **:獲取更多貨物信息的電話號碼;
c) 鋰電池標簽最小尺寸要求:120 mm X 110 mm;如果包裝箱尺寸不夠,標簽尺寸 可縮小為 105 mm X 74 mm;
d) 操作標簽必須要有紅色邊框,且其寬度不低于 5 mm。
第9章 操作
9.3.2—修訂9.4A表和9.3.2的規定以包括鋰電池(僅UN3480和UN3090)包裝件與第1類(除1.4S)、2.1項、第3類、4.1項或5.1項危險品的包裝件的隔離要求。此規定與5.0.1.5、5.0.2.11、PI965和PI968的變化對應,并增加備注。
其他
在2018年DGR中,對于各個附錄還進行了更新。特別請各位關注附錄I,此附錄是新增的,包括目前已經確定的2019版DGR的更新變化。此變化是根據第20版UN規章范本的變化以及已經被ICAO危險品專家組同意采納并準備加入到2019-2020版技術細則的內容。
針對59版的鋰電池MSDS報告,請聯系我們做好對應更新!